烹调卫生管理制度

2017-01-08 20:33 374
       01、烹饪人员要严格检查待烹饪加工食品原料的卫生质量,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绝不烹制。
       02、加工食品时中心温度应达到70℃以上,烧熟煮透,不得只讲究食品颜色而造成食物外熟内生。
       03、烹饪过程中厨师试菜尝菜动作必须规范,不可用手直接接触食物。
       04、用于原料、半成品、成品加工的工具、容器、抹布及冷藏设施要有明显标志,分开使用,定位存放。烹调后的菜品必须与原料、半成品分开存放。未经消毒清洗的餐具、工用具、容器、抹布等不得使用。
       05、剩余的食品必须采取保鲜膜遮盖放入冰箱冷藏,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。成品、半成品、生食品要分冰箱放置。
       06、凡冷藏的隔夜、隔餐的食品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,在经过试尝后,确认感观无异样、无异味后方可出售。
       07、不得把未经粗加工处理的食品直接带进烹调间。
       08、烹饪加工工作结束后,调料容器要加盖收好。灶上灶下、工具、用具都要冲洗干净。随时保持操作间清洁、无油垢。及时清理垃圾,保持下水道通畅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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